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甲女之母住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審侵簡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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