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58號聲請人 陳賢明 (即 陳施清香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陳施清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施清香之繼承人,所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88號卷宗、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思儀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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