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20號原告金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權峯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及同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記載,均更正為「李怡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