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851號
原告 黃秀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燕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補陳各項請求費用之詳細計算式、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醫療費用收據、醫療輔具購買統一發票或收據、計程車運價收據、維修估價單、受損財物購買單據或訂單明細、在職及請假證明書、薪資單或綜合所得申報結算資料等)。
二、上開所提補正書狀及後附證據除提出於法院者外,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