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007號

原告 李宗翰

被告 張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嗣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以民事原告補充理由(一)狀,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原告之請求已逾50萬元,本件又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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