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6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彰化縣○○鄉○○○段○○○○號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一百五十六萬五千四百十六元、同段九0九地號價額為一百四十七萬二千一百二十元、同段九一0地號價額為一百三十九萬九千五百二十八元、彰化縣○○鄉○○段○○○○號價額為三百三十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二元、同段五七六地號價額為四百九十五萬零一百三十二元,總計二千二百七十萬零五百二十八元,另有門牌號碼彰化縣花壇鄉中庄村竹子巷二十二號建物一棟,待原告補正其價額後再予核定,是原告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四百五十四萬零一百零六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萬六千零四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或未於七日內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花壇鄉中庄村竹子巷二十二號建物之價額及謄本,以供本院審核訴訟費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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