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減│有期徒刑四月,減│有期徒刑七月│││為有期徒刑三月又│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2月14日為警│96年2月11日│96年5月25日上午4│││採尿前26小時內之││點10分許為警採│││某時││尿前2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案││1694號│1694號│4043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612│96年度訴字第1612│96年度訴字第269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96年10月11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612│96年度訴字第1612│96年度訴字第2698││定││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9月5日│96年9月5日│96年12月24日│├─┴──────┼────────┴────────┴────────┤│附註││└────────┴──────────────────────────┘┌────────┬────────┬────────┬────────┐│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五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5月21日│96年7月30日下午5│96年7月28日││││時30分許回溯前21│││││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案││4043號│5820號│5820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698│96年度訴字第3926│96年度訴字第392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11日│97年2月29日│97年2月2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698│96年度訴字第3926│96年度訴字第3926││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6年12月24日│97年4月3日│97年4月3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