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7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7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侵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信忠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
黃建閔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251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簡璽容書記官洪玉堂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何信忠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犯罪事實要旨:
緣何信忠於民國99年底或100年初某日,在臺中市○區○○○路、○○園路與○○路地下道附近之公園,結識A男(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發現其精神及言談舉止有異,因而知悉A男為精神障礙之人。復於101年1月18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上,見A男1人騎乘腳踏車至OK便利商店購物,隨即騎乘機車至樂業路與一心街交岔路口等候A男,並詢問A男要前往何處?A男因尿急而表示欲前往樂成公園上廁所,何信忠因見A男精神障礙而不知抗拒,認有機可趁,乃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騎乘機車跟隨A男前至樂成公園公共廁所,並尾隨A男進入廁所內,以教導A男如何解尿之名義,伸手扶住並撫摸A男陰莖,復接續以手撥開A男肛門,而以上開方式對A男為猥褻行為得逞。嗣因A男返家後,將上情告知其母,其母方報警處理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9第1項,刑法第225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1、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洪玉堂法官簡璽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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