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連世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楊佳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8,1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