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82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書文 之繼承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121
2建號建物登記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
勿遮隱)及異動索引(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被繼承人王書文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
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遺產清冊如有
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
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依上開繼承人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
號及正確訴之聲明、附表、應繼分比例。
四、依上開命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且應檢附證物影本。
五、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 王秀美 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王秀美之應繼分
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