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建簡字第2號
反訴原告
即被 告 郭靜穎
反訴被告
即原 告 張銀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50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二、敘明反訴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
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