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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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36號抗告人即原告 楊武凌 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地方法院 陳中和 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年8月27日107年度補字第1136號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以107年9月13日書狀對於上開補費裁定聲明異議,應視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