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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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鳳如被告卓裕祥被告余紹楓被告顏助然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且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卓鳳如、卓裕祥、余紹楓、顏助然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當庭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且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將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