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吳棠鋅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原告與被告 柯文璿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26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潘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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