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3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3號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其他足證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往來文件(如:合照照片、匯款證明、通信書函、探親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445)。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