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47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水和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水和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