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李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07月06日│99年09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78號│字第175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655號│99年度訴字第1027號│││事實審├───┼─────────┼─────────┼─────────┤││判決│││││││99年10月29日│99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655號│99年度訴字第1027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1月18日│100年01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0年度執││││第4165號│字第5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