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恐嚇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甲○○因恐嚇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吳政峯【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及├─┬─────┬─────┼─┬─────┬─────┤│││││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院│││院││││├───┼────┼─────┼─────┼─┼─────┼─────┼─┼─────┼─────┼───┤│以加害│拘役40日│96年5月24│臺灣彰化地│臺│96年度易字│96年8月30│臺│96年度易字│96年11月19│彰化地││生命之││日│方法院檢察│灣│第1155號│日│灣│第1155號│日│96年度││事,恐│││署96年度偵│彰│││彰│││執字第││嚇他人│││字第5870號│化│││化│││6700號││致生危││││地│││地│││││害於安││││方│││方│││││全││││法│││法│││││││││院│││院││││├───┼────┼─────┼─────┼─┼─────┼─────┼─┼─────┼─────┼───┤│以加害│拘役40日│96年4月30│臺灣彰化地│臺│96年度易字│96年8月30│臺│96年度易字│96年11月26│彰化地││生命之││日│方法院檢察│灣│第1154號│日│灣│第1154號│日│檢97年││事,恐│││署96年度偵│彰│││彰│││度執字││嚇他人│││字第5871號│化│││化│││第32號││致生危││││地│││地│││││害於安││││方│││方│││││全││││法│││法│││││││││院│││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