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65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3樓債務人 陳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