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29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巷3號甲○○
樓(丙○○
巷6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97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就竊盜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就本院上開判決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上開竊盜罪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