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巷3號(選任辯護人張智宏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王士銘 律師被告丙○○
巷6號(指定辯護人 周敬恒 律師上列被告等均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3月17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6月17日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本院於97年7月29日分別判處乙○○、甲○○有期徒刑18年、丙○○有期徒刑16年,為確保審理及執行之順利,認上開被告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