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О一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一○四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嘉蕙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