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 賴錦文 被上訴人 賴明輝
賴明慶 賴傅春子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賴宜秀
住同上 賴建名 賴建成 賴瑞璘
賴潔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6萬0494元【(143-1地號土地193㎡×52620元)+(1435地號土地9㎡×43926元)+(144-5地號土地48㎡×65500元)+(145-3地號土地1㎡×65500元)=1376萬0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976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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