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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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30號原告 林姵君 被告 陳心渝 (原名 陳炘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薛雅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