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67號
                 106年度板救字第66號
原   告  張秀月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 律師
被   告  張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巷○○號
4樓,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
,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件原告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部分
,亦一併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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