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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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振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