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146號原告 蔡瑋昌 被告 劉楚霖
郭至翔
傅楚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40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余欣璇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