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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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救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救字第10號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坤鎔相 對人經濟部代表人 王美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經濟部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行執字第45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同時就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而未補正合法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行執字第45號裁定駁回。從而,聲請人就該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藍儒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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