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忠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建忠因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