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劉來妹 被告 邱天晴
楊顯斌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訴字第31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天晴、楊顯斌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劉來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王國耀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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