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4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5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56,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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