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19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
1號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況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施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丁○○聲明繼承,經本院通知命其於收受命補正裁定2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繼承系統、祖譜、無前順位繼承人之證明資料、被繼承人在臺人事資料、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往「書信往來」及「雙方合照照片」、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間等證據方法,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18日送達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