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6號1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
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請兩造於原告補費前試行協商債務具狀撤回起訴或由被告具狀撤回異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中華民國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