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6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之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元。
二、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蔡凱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