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57號原告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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