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55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93,833元(206,592×40.63=8,393,832.9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16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7,928元,尚需補繳新臺幣56,2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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