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38號
原 告 張淑珍
被 告 高裕捷
顏美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裕捷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