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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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5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葉祥瑞 被告 洪高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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