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66號原告 卓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訴之聲明第四項至第六項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則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