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405號
原 告 彭福源
被 告 金寶泰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405號
原 告 彭福源
被 告 金寶泰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