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4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宏瑋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宏瑋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王宏瑋於民國107年3月9日20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巷○號前,因細故與 莊嘉惠 發生爭執。詎王宏瑋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接續以「你娘老雞八」、「幹你娘」、「幹你祖媽」等語辱罵莊嘉惠,而足以貶損莊嘉惠在社會上之人格與名譽。
二、案經莊嘉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宏瑋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莊嘉惠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錄音光碟1片及錄音譯文1紙、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按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查,被告以「你娘老雞八」、「幹你娘」、「幹你祖媽」辱罵莊嘉惠,足使莊嘉惠感覺人格遭受攻擊,是以該言詞足以貶損其名譽、尊嚴之評價。且上揭地點,為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有前述現場照片可查,已該當公然要件無訛。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王宏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王宏瑋前、後,以「你娘老雞八」、「幹你娘」、「幹你祖媽」辱罵莊嘉惠,係基於侵害莊嘉惠之單一犯意,於緊密接近之時間、地點為之,且侵害相同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
四、本院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卻以上開言詞辱罵莊嘉惠,足以貶損莊嘉惠之人格及地位,致莊嘉惠受有精神上之痛苦,顯見欠缺尊重他人名譽權之觀念,且莊嘉惠迄今不願與其達成和解或調解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查;又被告接續辱罵莊嘉惠,與偶因氣憤而以一句言詞辱罵者,應有所區別。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 暨思 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貨幣單位與罰鍰倍數)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