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51號聲請人錦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6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彭麗紅┌─────────────────────────────────────┐│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迪西塑膠有│台灣中小企│101年4月5日│6,878元│AY0000000││││限公司鐘│業銀行林口│││││││政志│分行│││││├───┼─────┼─────┼──────┼─────┼─────┼──┤│002│久筑實業有│彰化商業銀│101年4月30日│44,363元│CN0000000││││限公司徐│行新樹分行│││││││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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