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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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4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5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地為臺南縣官田鄉二鎮「村」86之6號應予補充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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