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70號
原   告  潘梅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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