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送達代收人甲○○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丁○○、戊○○等人間因94年度家訴字第188號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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