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方耀鴻 被告 張家煒
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天貴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