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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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玉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娟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偽造文書等貳拾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6所示之竊盜等柒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娟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就附表編號1至10及編號11至16所示之罪,各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編號1至3曾經本院10
0年度聲字第9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4至5曾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6至9曾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
7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附表編號10曾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2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11至12曾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7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7月、編號13至16曾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3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99年度簡字第1798號判決、99年度簡字第2089號判決、99年度易字第917號判決、100年度聲字第982號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36號判決、100年度易字第724號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275號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33號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388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0及編號11至16所示之罪刑,各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各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