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調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以上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規定,準用於聲請調解程序。
二、本件被告甲○○住在台北市○○區○○路4段666號,被告
乙○○係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有聲明
異議狀2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網頁1紙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