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 羅文國 被告 林宜彥
何英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78,4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貴卿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系爭土地之價額各核定如下:㈠臺中市○○區○○段第330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19,000元/平方公尺×675.28平方公尺=12,830,320元㈡苗栗縣○○鎮○○段大埔小段第124-1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700元/平方公尺×2,991平方公尺=2,093,700元㈢苗栗縣○○鎮○○段大埔小段第124-6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700元/平方公尺×411平方公尺×1/6=47,950元㈣苗栗縣○○鎮○○段大埔小段第129-1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700元/平方公尺×160平方公尺×1/9=12,444元㈤苗栗縣○○鎮○○段大埔小段第287-1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540元/平方公尺×1,330平方公尺×1/36=19,950元㈥苗栗縣○○鎮○○段大埔小段第287-2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540元/平方公尺×3,308平方公尺×7/96=130,253元㈦苗栗縣○○鎮○○段大埔小段第130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540元/平方公尺×2,056平方公尺×1/36=30,840元㈧苗栗縣○○鎮○○段大埔小段第131-1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540元/平方公尺×3,402平方公尺×163/2772=108,025元㈨苗栗縣○○鎮○○段大埔小段第128-5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700元/平方公尺×99平方公尺=69,300元㈩苗栗縣○○鎮○○段大埔小段第129-3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700元/平方公尺×1,051平方公尺=735,700元
二、以上合計為16,078,4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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