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上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度年執聲字第2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恐嚇及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9月4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06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2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